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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闽财委审厦〔2026〕10号
2026-04-2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闽财委审厦 〔 202 6 〕 10 号

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 Foo Kon Tan LLP):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 〔 2011 〕 4 号), 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并颁发(闽财委审厦) 字外所临证第 0 23 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1 份, 有效期为 202 6 年 4 月 27 日至 20 26 年 10 月 26 日。你 所应当按照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 〔 2011 〕 4 号) 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闽财委审厦) 字外所临 证第 0 23 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202 6 年 4 月 27 日

抄送:财政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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